考试违纪处罚规定
普宁电大 2004年09月21日
一、考生有下列违纪情况之一者,成绩按零分处理。
(一)在试卷密封线外书写姓名、学生证号、准考证号或作其他标记等;
(二)漏写姓名、准考证号、学生证号、座位号或字迹模糊无法辩认;
(三)用非黑或蓝色笔答卷(规定用铅笔答卷除外);
(四)开考30分钟后,不听监考人员劝阻强行进入考场,或开考不到30分钟,不听劝阻强行退场及随意出入考场;
(五)不服从监考人员管理,强行调换座位或未在指定座位就考;
(六)留考隔离期间与场外人员接触;
(七)在考场内吸烟、喧哗或有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,经制止仍不改正;
(八)考试时间终止后,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,继续答卷。
二、考生有下列严重违纪或舞弊情况之一者,成绩按零分处理,停考一次,并在校内通报批评;情节严重者,视程度给予警告、记过、留校察看等处分,本科生取消其申请学士学位资格。
(一)偷看与考试内容有关的夹带材料;
(二)偷看事先写在身上、文具或其他物品上的与考试有关的内容;
(三)偷看、抄袭他人答卷或有意让他人抄袭自己的答卷;
(四)传递、暗示答案或偷换试卷;
(五)带走或撕毁试卷;
(六)使用通讯工具接受或传递考试信息;
(七)不听从监考人员告诫,屡次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;
(八)阅卷中被认定为雷同答卷。
三、考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由地市级电大提出处理意见报省级电大批准,取消考生学习期间各门课程成绩,给予开除学籍处分。
(一)由他人代考或代他人考试;
(二)严重扰乱考场秩序,辱骂、殴打监考人员或其他考生;
(三)考前窃取考试试题及答案;
(四)一次考试期间内,累计二次(含二次)以上严重违纪或舞弊。
四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取消该考点或考场全体考生成绩。
(一)未经批准的私设考点;
(二)经查实该考场为考场纪律严重失控;
(三)经鉴定“雷同”答卷超过该考场实际答卷数的三分之一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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